大多数情况下,大家买房时的Offer中会有验房条件。但对大多数现房而言,百分之百完美无瑕的,恐怕很少。验房结束后,发现有一定的瑕疵,是很常见的。而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,也不在少数。
我们知道,加拿大的法律系统属于“英美”法系,即普通法系统。普通法系统的是由成文法典和不成文判例共同组成的。尤其是判例,即法官的既成判决,对后来发生的类似案件,都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。
验房完毕后,如果买家发现了房屋的一些瑕疵。买家不想买了,坚持要取消合同。理由是合同中明确表明,买家只有满意验房结果,才能取消条件。如果卖家拒绝退还押金,因为卖家认为这些瑕疵并非原则性的,结构性的问题,可以弥补,买家退约是无理要求。那怎么办?
在地产协会的标准合同条款中,对于验房条件描述,是基于“买家满意”的原则,那么是否可以说,这等于给了买家一个无条件随意取消合同的机会和权力呢?对于买卖双方而言,什么样的瑕疵和什么程度的瑕疵,是可以接受的(或不可接受)的呢?又该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?
其实验房条款不是取消合同的随意出口,即买家在对待验房时,要“基于诚实信用原则,采取合乎情理的举措”。如果买家的举措,符合“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举措”,买家有权取消合同,卖家应该退还押金。房屋买卖的过程,本质上是买家和卖家的博弈过程。既是博弈,就必有规则。
验房的目的就是请专业验房师找出房屋里存在的隐性和显性的问题,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会对今后业主入住产生影响。验房可以把在买房中的很多不确定因素排除在外,这样买家在搬入后就不会有不必要的烦恼,也对所要发生的费用心中有数无论房子本身的质量如何,验房都是不可省略的关键环节,验房也可以消除买家心里的顾虑以便于放心入住。